【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但存在着法理自洽性问题。欧盟的生态损害救济经历了从民事构想到以《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为中心的行政救济转变,并在成员国得到了转化与实施,但受制于欧盟成员国复杂的法律体系结构,面临着与成员国既有环境法律难以协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难以适用等困境。基于欧盟生态损害救济的实践,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构建以行政机制为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模式、创设规范有效的生态损害责任实体性制度、制定以修复为核心的专门立法。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旅游世界》 2015-07-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铁道运营技术》 2015-06-25
《当代体育科技》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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